郑州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执恢483号
申请执行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献杰。
被执行人: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召伟。
本院在执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金人民币110970.89元及执行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鸣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奇
书记员关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