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泰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豫0183民初1065号
原告:郑州泰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石寨村新3**国道南罗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06756760X2。
法定代表人:陈金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光辉,系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赵会锋,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方伟,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第三人:郑州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尖山风景区管委会杏苑社区商业街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69845665B。
法定代理人:范州,系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娟,系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
原告郑州泰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会锋、方伟、第三人郑州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曲继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被告***于2021年2月2日与原告郑州泰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商品砼供需合同一份,被告赵会锋、方伟在合同担保人处签字。后原告陆续向被告***提供混凝土3397.83立方米,期间被告仅向原告支付520000元货款,剩余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形成诉讼。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郑州泰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30000元(剩余部分及利息原告自愿放弃),定于2022年4月25日一次性偿还完毕;
二、被告赵会锋、方伟自愿对被告***偿还原告郑州泰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数额或期限偿还原告欠款,原告可就下余未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以63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27元,由原告郑州泰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继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