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民初5847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莙,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尖山风景区管委会杏苑社区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69845665B。
法定代表人:范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晓东,男,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与被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余照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郭晓燕
书 记 员 郭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