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与某某、田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辖终1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青屏大街西段北侧世纪新村。
法定代表人:耿献杰。
上诉人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283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南四环南、机场高速西,该地点属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