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蒲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辉县市西平罗乡人民政府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2民初4953号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岗岩峰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066466030F。
法定代表人:姬长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翰,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县市西平罗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辉县市西平罗乡西平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82731301966E。
法定代表人:潘东宇,乡长。
被告:辉县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住所地辉县市东大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782769459136M。
法定代表人:任海栓。
被告:辉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住所地辉县市育才街新潮大观园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82MB18153836。
法定代表人:孙喜梅。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县市西平罗乡人民政府、辉县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辉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2021年9月17日,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元,由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骆幸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