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宏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阳春市宏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781民初2030号之一
原告:阳春市宏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春春城街道体育中心南入口米兰豪庭商住楼1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谭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成参,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阳春市人,住阳春市。
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规划设计楼层34层01、04。
负责人:李伯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冠,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阳春市宏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阳春市宏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春市宏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76元,减半收取为1538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阳春市宏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荣松
审判员  黄 顺
审判员  谢夏鸣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哺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