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宏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阳春市宏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781民初2030号

申请人:阳春市宏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春春城街道体育中心南入口米兰豪庭商住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谭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成参,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阳春市人,住阳春市。

被申请人: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利通广场规划设计楼层**01、04

负责人:李伯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春市宏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阳春市宏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粤Q×××××号小型普通客车(该车价值约30000元)进行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阳春市宏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粤Q×××××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两年,自扣押实施之日起计算。车辆扣押期间由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代为保管。

申请人阳春市宏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扣押的法律后果。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荣松

审判员  黄 顺

审判员  谢夏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哺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