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临兰商保字第543号
原告临沭县金泰公共设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大兴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庞兆彦,经理。
被告临沂一鸣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西城新贵****。
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商初字第1964号原告临沭县金泰公共设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一鸣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5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临沂一鸣装饰有限公司的款项50万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6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洪展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史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