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3执2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集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34号401自编402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7791000N。
法定代表人:周赟。
委托代理人:陈光瑶,该公司商务助理。
被执行人:广东星湖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兴盛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699753806X。
法定代表人:邓永光。
委托代理人:谢红聚,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广州集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星湖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9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退还代缴的案件受理费77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账户已为其他案件查封(首封)、冻结,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在房管、车管、工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9)粤1203执2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勇强
人民陪审员 李 映
人民陪审员 梁建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阮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