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集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广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集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3执异44号
申请人:广东广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投资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74号广东外贸大厦7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11886820。
法定代表人:方武海。
委托代理人:练健、王粤,均是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州集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合电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34号401自编4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7791000N。
法定代表人:周赟。
委托代理人:罗浩明,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
被执行人:广东星湖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湖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兴盛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699753806X。
法定代表人:邓永光。
本院在执行集合电子公司与星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新投资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关于同意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函》。
本院查明:集合电子公司与星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粤1203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星湖公司向集合电子公司支付货款69800元,逾期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星湖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集合电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广新投资公司、集合电子公司、星湖公司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集合电子公司将(2018)粤1203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及案件受理费778元转让给广新投资公司。集合电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关于同意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函》,表示同意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申请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本案申请人,且书面认可申请人取得该债权,现申请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广东广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2019)粤1203执27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谭建玲
审判员  廖剑坤
审判员  谢凤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关少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