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722民初3251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被告:***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南面、扬帆大道西面北部湾国际广场5栋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MA5P64ER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6306240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8元,减半收取1484元,财产保全费1187元,两项合计26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