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民初154号
原告:蒙振能,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被告:广西华景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56号龙光·君御华府8号楼一层101-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42087731T。
法定代表人:朱小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莉,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案由:劳动争议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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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间:2021年3月5日
待裁事项:原告蒙振能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蒙振能负担。
审 判 长 杨凤莲
人民陪审员 卢志芬
人民陪审员 江 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覃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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