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305民初7号
原告:杨蔼丽,女,1940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委托代理人:程璞,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华景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民主路5号桃花江南岸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0907263306。
负责人:张淳锋。
被告:广西华景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56号龙光.君御华府8号楼一层101-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42087731T。
法定代表人:朱小可。
被告:广西华景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桂林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33号盛景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3158831352。
负责人:胡天航,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杨蔼丽诉被告广西华景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广西华景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追加广西华景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桂林第一分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广西华景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西华景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广西华景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西华景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蔼丽对被告广西华景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西华景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立峰
人民陪审员 蒋文香
人民陪审员 李 芝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 记员 黄浈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