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景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军臣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民辖终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瑞华,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柳青,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军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东增路城市花园卢浮宫第********房。

法定代表人:黄德臣,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iv>

法定代表人:蒙贵飞,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广西华景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龙光军御华府**楼****iv>

法定代表人:朱小何,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乐业县档案馆,住所地:广西乐业县同,住所地:广西乐业县同乐镇同乐北路政务服务中心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王志功,该馆馆长。

上诉人宋瑞华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军臣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景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乐业县档案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业县人民法院(2020)桂1028民初11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宋瑞华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乐业县人民法院(2020)桂1028民初1140号民事裁定,本案由乐业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西军臣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了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时向承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纠纷是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约定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的约定管辖,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是无效的。综上,本案不应按协议约定由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而应按专属管辖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乐业县人民法院管辖。乐业县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是错误的,应予撤销。

被上诉人广西军臣投资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景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乐业县档案馆在二审期间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瑞华依据双方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请求被上诉人广西军臣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其所垫支的材料款和运费,本案系因履行该合同而引发的纠纷,因此,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涉案工程位于乐业县辖区内,故应由乐业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约定的管辖地点,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无效。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宋瑞华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乐业县人民法院(2020)桂1028民初114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乐业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曲 静

审判员 周 玲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维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