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酒泉市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0921民初1546号

原告:酒泉市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友。

被告:***。

原告酒泉市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酒泉市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兴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酒泉市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装修工程款82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利息5574.98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0月份,经原、被告商议,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为被告***装饰装修位于金塔县、肃州区和瓜州县的邮乐购超市,约定装饰装修超市背景墙和门头,于2017年12月底完工交付使用,装修费为95000元。达成协议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按时完成装修工程,验收合格后并交付使用。但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装修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承诺于2018年7月25日前付20000元,2018年9月20日前付30000元,于2018年10月20日前付32000元。上述3笔款被告未能支付。被告于2019年1月19日支付装修工程款10000元,后被告给原告打欠条82000元,承诺2019年2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付拖欠的装修费82000元及利息。

***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确认下列事实:2017年10月份,原告应被告的请求装饰装修位于金塔县、肃州区和瓜州县的邮乐购超市的背景墙和门头,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总装修费为95000元,于2017年12月完工验收交付。双方达成协议后,原告即开始施工。在2017年11月份,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元。2017年12月份工程结束并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使用。后在原告催要装修费过程中,被告提出对装修费优惠一下。2019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元后,经双方核定剩余装修费为82000元,同日,被告在欠条上对尚欠装修费82000元予以确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是,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由***签字署名的欠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装饰装修活动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在金塔县、肃州区、瓜州县的邮乐购超市进行装饰装修,并商定了完工时间,其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协议如期完成了装饰装修工程,并经验收后交付被告使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于2019年1月19日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对尚欠装修费82000元予以确认,双方就其合同之债明确具体。原告主张的工程款8200元,因其提供了欠条,与原告的当庭称述相互印证并证实,原告的主张依法应予支持。由于双方对利息未约定,根据法律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偿付原告酒泉市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费用82000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减半收取99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计入执行标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爱善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世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