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酒泉市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嘉峪关顺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酒民二终字第3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酒泉市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装饰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顺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风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嘉峪关市文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创意装饰公司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肃州区人民法院(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创意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顺风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肃州区人民法院(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肃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5440元,退还上诉人酒泉市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