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221民初3509号
原告:科右前旗小志钻**,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
经营者:矫健强,系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内蒙古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右前旗润泽机械钻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景达,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龙,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光,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九华勘查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秋印,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科右前旗小志钻**与被告科右前旗润泽机械钻井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九华勘查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科右前旗小志钻**以暂不主张权利为由,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右前旗小志钻**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科右前旗小志钻**撤诉。
案件受理费6218元减半收取3109元,由原告科右前旗小志钻**承担。
审 判 长 梁鑫明
审 判 员 毕洋洋
人民陪审员 隋青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