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404民初166号
原告:河北九华勘查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南票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公室,,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
法定代表人:**,区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九华勘查测绘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票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公室、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九华勘查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九华勘查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九华勘查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2元,减半收取1466元,由原告河北九华勘查测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