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27民初55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平武县川北石材厂,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高村乡下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27MA67DP7LXR。
经营者:***,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
被申请人:河北九华勘查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天鹅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6371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平武县川北石材厂与被申请人河北九华勘查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做出(2019)川0727民初55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共4808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同时冻结担保人**中国工商银行的定期存款50000元(帐号23×××2*、凭证号011369546);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做出(2019)川0727民初553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九华勘查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4808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平武县川北石材厂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平武县川北石材厂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九华勘查测绘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九华勘查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48080元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中国工商银行的定期存款50000元(帐号23×××2*、凭证号011369546)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