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27民初553号之一
申请人:平武县川北石材厂,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高村乡下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27MA67DP7LXR。
经营者:***,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
被申请人:河北九华勘查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天鹅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6371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平武县川北石材厂与被申请人河北九华勘查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平武县川北石材厂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九华勘查测绘有限这人公司的银行存款4808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武县川北石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九华勘查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4808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