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27民初553号之三
原告:平武县川北石材厂,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高村乡下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27MA67DP7LXR。
经营者:***,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
被告:河北九华勘查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天鹅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6371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平武县川北石材厂与被告河北九华勘查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平武县川北石材厂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武县川北石材厂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九华勘查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武县川北石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计501元,由原告平武县川北石材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