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秋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北票市金桥矿山机械厂与被告北票秋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民二初字第01575号
原告北票市金桥矿山机械厂,住所地北票市。
负责人***,厂长。
委托代理人***,北票市金桥矿山机械厂办公室主任。
被告北票秋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委托代理人***,辽宁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市金桥矿山机械厂与被告北票秋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票市金桥矿山机械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50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北票市金桥矿山机械厂负担。
审判长刘伟第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杭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