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城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长春城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22民初2489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长春城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2633号城开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 被告:长春城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2633号城开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金行,男,199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原告***与被告长春城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城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金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8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苗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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