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22民初2489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长春城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2633号城开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
被告:长春城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2633号城开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金行,男,199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原告***与被告长春城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城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金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8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