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112执异70号
案外人***,女,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执行人沈阳盛联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210104578384629F,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171甲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盛联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房产的执行查封。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盛联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辽0112民初4472号民事判决书,沈阳盛联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辽01民终9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审判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轮候查封了备案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
再查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案号为(2017)辽0102执2300号的案件查封了上述房屋。2018年12月18日,本院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发出商请函,以尽快实现债权人利益为由,请求将上述房产的评估、拍卖权移送本院,并承诺房产变现后先行偿还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案款。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回函同意了本院的上述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中本院对争议房屋的查封属于轮候查封,尚未产生正式查封的法律效力,仅是一种待定的执行措施,虽然首封法院为了处分房产方便将争议房产的评估、拍卖事宜移交本院处理,但是首封法院对争议房产仍享有处分权及先行受偿的权利,由于案外人异议的审查结果将直接影响首封法院案件当事人对争议标的权利,故本院作为轮候查封的法院无权审查上述异议,应当驳回案外人异议申请。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高娣
书记员袁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