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0103执891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广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盛联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946001.32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金额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路东波
审 判 员 冯 凯
代理审判员 李愿军
书 记 员 吴雨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