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1执恢1893号
申请执行人红旗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东路。
法定代表人牛万新,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艳冬、穆晓霞,均系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盛联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滂江街****。
法定代表人亓翠云,系经理。
被执行人王广松,男,1974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浑**。
被执行人邹晓丽,女,197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红旗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盛联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王广松、邹晓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 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祝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