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辽0103民初15383号
原告沈阳广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盛联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广和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阳盛联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原、被告签订《沈阳金廊22-1地块住在部分电力棑迁及临电施工合同》后,因被告在投标过程中隐瞒了重要信息,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已提出与被告解除合同,应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已解除。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多付工程款的问题。被告履行了部分合同,根据辽宁正大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结算报告及被告出具的工程预算表,被告完成的工程量造价为1028678.68元,而原告向其支付的工程款为1950000元,故多余部分原告主张返还,应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利息的问题。应自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多余工程款之日起计算,即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7月,原告沈阳广和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沈阳盛联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沈阳金廊22-1地块住宅部分电力棑迁及临电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1.工程为沈阳金廊22-1地块住宅部分电力排迁及临电工程。3.工程范围:(1)22-1地块红线内箱变、开闭站(共3个)及其附属电缆棑迁;热闹路红线内开闭站及其附属电缆棑迁;(2)22-1地块住宅部分临电设计、安装、挂表、验收、送电及其有关手续办理。第二条工程期限本项目工期暂定为(1)棑迁:75日历天;(2)临电安装及手续办理:第一批次45日历天。两次进场施工并送电,第一批次施工时需将电杆全部设置完毕、安装完毕及验收送电;第二次临电变台于2017年2月底前安装完毕并验收送电。第三条工程价款与工程款支付1.工程价款:本合同采用总价包干式合同,结算时不因任何原因予以调整。合同含税总价包干为6500000元;不含增值税总价包干为5855855.86元,增值税额为644144.14元。其中电力棑迁工程含税总包干为4509996元。临电工程含税总价包干为1990004元。2.工程款支付:(1)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30%;(2)临电工程:施工完成并取得供电审批后付款临电工程合同额的65%,剩余5%为2年质保金;(3)棑迁工程:棑迁全部施工完成,经监理、甲方、乙方验收合格甲方支付乙方棑迁工程合同额的70%的工程款。…第四条技术要求(2)临电施工:45天内完成变台工程安装,并取得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验收手续。临电验收手续、送电。共9个变台,分两批次进行变台安装,第一批次安装5台,第二批次安装4台。
2016年8月22日,原告给被告支付30%的工程预付款1950000元。
2016年5月20日,被告才参加原告的沈阳金廊22-1地块住宅部分电力棑迁及临电工程投标时,曾给原告出具《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承诺函》,承诺:被告近三年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能力,无不良经营行为;无因投标申请人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争议纠纷及仲裁和诉讼记录。
自2013年至2019年,被告曾多次因合同争议被诉至多个法院。2019年5月16日,原告给被告出具《沈阳广和置业有限公司关于解除通知的函》,内容为:因贵公司在投标过程中隐瞒近三年存在诉讼纠纷案件情况,根据《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故我司与贵司所签电力棑迁合同无效,贵司需承担对此给我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请贵司自函告之日起10日内参照电力棑迁合同上报已完成工作量、已完成产值及完成相关工程资料的返还工作,逾期需承担由此给我司造成的损失。
经原告确认被告已经为原告完成的工程量为:5个变电站。
2019年8月21日,由辽宁正大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沈阳金廊22-1地块住在部分电力棑迁及临电工程结算报告》,经审核被告为原告完成的工程造价为1028678.68元。
现原、被告就工程费返还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一、被告沈阳盛联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阳广和置业有限公司多付的工程款932081.32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沈阳广和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盛联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宁
人民陪审员 马 刚
人民陪审员 孙晓颖
书 记 员 马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