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81执716号
本院在执行沈阳凯鹏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沈阳盛联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房产、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询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未能提供。已将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对此予认可。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通过网络和实地调查,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宝晶
审判员 李玉文
审判员 仁玉伟
书记员 郭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