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人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人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723民初1196号
原告:***,男,傣族,1971年7月18日出生。
被告:河北人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0年12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人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以原、被告协商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