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人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琢博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人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25民初25号
原告:昆明琢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KTNBR8L。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办事处环城北路与万华路交汇处天宇花园******。
法定代表人:唐贤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忠毅(特别授权),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人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32280189。
住;'>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新华西路**朗德商贸舱**iv>
法定代表人:刘岩磊,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水,系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晓龙,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明琢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人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昆明琢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琢博商贸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琢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32.00元,诉中财产保全费4452.08元被告河北人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已兑现)。
审判长  向荣春
审判员  李忠银
审判员  周俊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雷保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