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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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民申15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巴奇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坤泰家园二期7A号楼102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建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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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2021)内0721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2021)内0721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书;2.***人民法院进入再审;3.维护**的合法权益。事实与理由:2019年,**给*****建筑有限公司做防水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将***鼎润家园三期17号楼12号车库顶给**作为工程款。**将该车库又顶给**,**将该车库以72000元的价格卖给**。*****建筑有限公司不给办理车库相关手续、不给钥匙,**多次找*****建筑有限公司、**、**,被以种种理由推托。**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再审,依法维护**的合法权益。
*****建筑有限公司辩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应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请求,而不应申请再审,是明显滥用诉权的行为,**的申请事项应予驳回。
**、**辩称,同意**的再审申请事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提出本案由***人民法院进入再审的主张,**的申诉理由为:**与**签订了《车库买卖合同》,车库是*****建筑有限公司顶给**的工程款,**将车库顶给**,**将该车库以72000元的价格卖给**,所以*****建筑有限公司、**、**应履行《车库买卖合同》。经查,2020年8月21日,**与**签订《车库买卖合同》;2021年6月29日,案涉车库进行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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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产权所有人。**申请再审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与**签订《车库买卖合同》时,**已经依法登记取得案涉车库的所有权。对**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法定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杜 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 哲
书 记 员 珊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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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事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计入笔录。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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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