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721民初3041号
原告(反诉被告):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吉富,内蒙古振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央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第三人):阿荣旗盛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第三人:***,女,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荣旗盛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被告***、***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合并审理。现本诉原告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反诉原告***、***均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及反诉。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与反诉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本诉原告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050.79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权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