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盛鑫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内蒙古正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荣旗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721民初1782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那吉镇西二道街和平名苑1号楼4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维,内蒙古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内蒙古正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荣旗分公司。
负责人:***,经理。
被告:阿荣旗盛鑫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泽坤,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坤泰小区5A-101商服。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正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荣旗分公司、阿荣旗盛鑫建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1月24日以与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43.84元,减半收取471.92元(已预收471.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