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威特变压器厂与唐山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81民初3456号
申请人山东威特变压器厂。
被申请人:唐山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山东威特变压器厂诉唐山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帐户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所有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申请人所有的青国用(2010)第14029号土地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所有的青国用(2010)第14029号土地。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帐户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