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唐山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91民初158号之二
原告: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唐山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路北区碧玉华府D座1单元401号。
原告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45元、申请保全费2520元,合计6165元,由原告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