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森源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唐山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202民初2074号
原告:唐山森源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三角地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
被告:唐山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碧玉华府D座1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那晓光,该公司员工。
原告唐山森源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唐山森源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森源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森源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95元,减半收取计4147.5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