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20256号
原告:重庆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街道新南路162号B**25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玅如、**,均系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62号创意大厦B1栋附楼第3层301、3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春 梅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