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801民初176号
原告:***,女,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项目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现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身份证号XXX。
被告: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62号创意大夏B1栋附楼第3层30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5960145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不详。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昆仑东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61689J。
负责人:**,董事长,身份证号不详。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青海省***市柴达木路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10575730C。
负责人:***,总经理,身份证号不详。
原告***与被告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