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民初2446号之一
原告: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徐州市铜山区驿城村铜山经济开发区第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盛春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尚泽建设有限公司,住徐州市云龙区徐州云龙万迖广场3、4、5商办楼号楼3-1301、1316。
法定代表人:李君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尚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孔祥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胡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