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尚泽建设有限公司

4182某某与江苏尚泽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1民初4182号
原告:***,女,1951年12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拥军,响水县小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尚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徐州市云龙区万达广场3、4、5商办楼3-1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君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军,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尚泽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8元,减半收取14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开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