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03民初3307号
原告: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驿城村铜山经济开发区第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尚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徐州云龙万达广场3、4、5商办楼号楼3-1301、13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江苏省姜堰市。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62元,减半收取873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