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81民初5222号
原告:江苏新东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060231142Q,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新龙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2810144230633,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戴南镇人民,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戴南镇人民路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成信(兴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成信(兴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7564433549,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东路2,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东路**滨河新天地商业街**楼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新东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荣与被告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新东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东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其对被告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东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7元,由原告江苏新东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万晨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