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民申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盛大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号益阳日报大楼*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号滨江大厦**层。
负责人:冉勇,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盛大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3民终1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已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驾车挂断被申请人盛大公司通信线路的事实,且判决所依据的司法鉴定结论与损失事实亦不符。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被申请人盛大公司受损通信线路损失事实的认定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关于申请人**挂断被申请人盛大公司所有的通信光缆的事实,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作出了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申请人主张其没有挂断被申请人的电缆,但未能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故原审根据证据规则,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本案中,为确认案涉光缆的损失情况,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先后两次委托鉴定,但因两次鉴定结论相差过大,且第二次鉴定过程有程序违法情形,双方当事人存在很大的意见分歧,故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上述两次鉴定意见均不予采信,并依职权委托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第三次鉴定,处理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主张该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亦未能举证证明,原审采信该鉴定结论亦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曾英煌
审判员禹爱民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