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13民终13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2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全椒县人,住安徽省全椒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滨江大厦17层。
负责人:冉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波,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盛大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西209号益阳日报大楼九层。
法定代表人:龚学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斌,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诚财保上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盛大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信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1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6月6日依法委托了双峰县价格认证中心对盛大信息公司的被损财产进行了价格认定,结论是损失价格共计3650元人民币。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收到该中心[2016]56号《价格认证结论书》后,向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盛大信息公司双方进行了送达。之后,盛大信息公司对价格认证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8月15日另行委托娄底市星罡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6年7月4日,原告盛大信息公司向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起诉,同年8月25日,原告方在庭审中提交了娄底市星罡司法鉴定所于同年8月24日出具的娄星司鉴[2016]资鉴字第1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此鉴定书鉴定被损财物修复费用49030.93元。但据湖南省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证明,娄底市星罡司法鉴定所至今尚未向委托单位送达司法鉴定意见书。娄底市星罡司法鉴定所违反了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之规定,程序违法,从而导致了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交通事故被损财物数额的事实不清。上诉人**上诉提出一审事实不清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1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双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永安
审 判 员 陈莲珍
代理审判员 晏 鹏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 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