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1321财保157号
申请人湖南盛大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湖南盛大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根据申请人湖南盛大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6月6日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沪D×××××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M×××××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请求解除扣押。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沪D×××××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M×××××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可以保证赔偿到位。申请人湖南盛大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可以自行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沪D×××××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M×××××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扣押。
二、申请人湖南盛大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可以自行与被申请人**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