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1321民初1986号
原告湖南盛大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西209号益阳日报大楼九层。
法定代表人龚学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斌,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淑芬,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滨江大厦17层。
负责人冉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文波,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盛大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笑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赛兰、彭志春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邹眉担任记录,于201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盛大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淑芬、被告**、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付文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5月21日21时0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沪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M×××××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自衡阳方向往长沙方向行驶,途经双峰县石牛乡树山村地段,挂断横跨公路两侧湖南盛大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通讯线路,造成通讯电缆线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驶沪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M×××××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逃离事故现场。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事故发生后作出Y(2016)02253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湖南盛大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负事故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湖南盛大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0000余元,被告**所驾驶的车辆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特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各被告按责任赔偿湖南盛大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及其他费用50000余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对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事故认定不服,被告所驾驶的车辆没有挂断原告所有的通讯电缆线,就算挂断了,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也不能认定被告**逃离现场。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辩称,同意被告**对于事故认定的意见,若法院判决被告**的车辆系肇事车辆,则被告保险人只应在交强险内垫付2000元的财产赔偿费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拒赔。若法院判决保险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则请求扣除其超载造成的免赔率10%,并且按交警大队第一次委托所作的价格认定书的赔偿范围赔偿。
经审理查明:
一、2016年5月21日21时0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沪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M×××××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自衡阳方向往长沙方向行驶,途经双峰县石牛乡树山村地段,挂断横跨公路两侧湖南盛大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通讯线路,造成通讯电缆线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驶沪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M×××××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逃离事故现场。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事故发生后作出Y(2016)02253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湖南盛大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负事故责任。
二、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沪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M×××××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15年10月22日0时起至2016年10月21日24时止。交强险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00000元,为不计免赔保险。
三、湖南盛大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损失的光缆经娄底市星罡司法鉴定所作的娄星司鉴(2016)资鉴字第13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为49030.93元,鉴定费用2000元,本院合计原告湖南盛大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为51030.93元。
本院认为,被告**安全意识不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辩解没有挂坏原告所有电缆的主张,因其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事故认定中认定被告**逃离现场的事实,不客观,本院不予认定。因此,被告**应对原告湖南盛大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全部赔偿。被告**驾驶的沪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M×××××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湖南盛大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非该车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因此,原告湖南盛大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财物损失51030.93元,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责任限额2000元内赔偿2000元,超出交强险的49030.93元,根据被告**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所签订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0000元内赔偿原告湖南盛大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元(减去应由被告**承担的鉴定费用2000元),余款2000元,由被告**赔偿。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湖南盛大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51030.93元,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49030.93元,由被告**赔偿20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盛大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限赔偿义务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觉履行,将赔偿款汇入双峰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双峰县支行的账号60×××90,并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合计13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笑男
人民陪审员 周赛兰
人民陪审员 彭志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邹 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