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1民初1880号
原告:长沙志远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湖南农业大学后勤服务集团二食堂特色部。
法定代表人:李彬霞,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茂强,湖南江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盛大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楼1707室。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烈欣,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大为,男,汉族,1971年5月12日出生,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原告长沙志远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盛大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李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志远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志远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志远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32元,减半收取23316元,由原告长沙志远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伍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袁 华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