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硕鑫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市硕鑫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内0303民催3号
申请人:天津市硕鑫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18227490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天津市硕鑫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7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支付人农行乌海市海南支行签发的汇票号
码为10300052/26634005、出票日期:2017年01月03日、票面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日为:2017年07月0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市硕鑫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硕鑫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影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