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10行审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南门路。
法定代表人:陈晓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执法监察队队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练,男,该局执法监察队副大队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洞子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12586。
法定代表人:张中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綦江[处罚决定]〔2019〕14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綦江[处罚决定]〔2019〕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9月27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綦江[处罚决定]〔2019〕14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费按实际执行兑现金额计算收取,由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 纪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汪小江
书 记 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