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沿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执76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绍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沿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绍国,主任。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沿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0民初49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沿河村村民委员会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1909.6元,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沿河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綦江区打通镇村居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进行调查,划拨了被执行人存款4622.34元,其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98307.31元。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过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10执760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蓝   远   银
审 判 员 杨东审判员袁永鸿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晓   强
书 记 员 罗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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